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政務公開工作。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對于推進我國政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法治政府,發(fā)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信息化的快速發(fā)展,條例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修改完善。
此次對條例的修訂,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推進政務公開的精神,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既在公開數(shù)量上有所提升,也在公開質量上有所優(yōu)化;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的需求,體現(xiàn)近年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新進展、新成果,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條例修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一是堅持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不斷擴大主動公開。二是完善依申請公開程序,切實保障申請人及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對少數(shù)申請人不當行使申請權,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正常開展的行為作出必要規(guī)范。三是強化便民服務要求,通過加強信息化手段的運用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實效,切實發(fā)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