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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開 規(guī)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0-00133 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通知
          發(fā)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00-10-10
          名稱: 印發(fā)《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guī)則(試行)》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00〕115號 發(fā)布日期: 200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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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發(fā)《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guī)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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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府辦[2000]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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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發(fā)《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guī)則(試行)》的通知

             省府直屬各單位:   為規(guī)范行政應訴工作,經(jīng)省人民政府領導同意,現(xiàn)將《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 應訴工作規(guī)則(試行)》印發(fā)給你們,在行政應訴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問題,請及時向 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二○○○年十月十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guī)則(試行)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為規(guī)范省人民政府在行政訴訟活動中的應訴工作,制定本 規(guī)則。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對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應當出庭應訴。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應訴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統(tǒng)一組織、 協(xié)調、實施,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決定引起的省人民 政府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承辦應訴事務。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組織以省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的具 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該工作部門、受委托的組織負責承辦應訴事 務,但必須按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報送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由省人民政府法制 辦公室指導辦理。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或者以省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工 作部門、受委托組織收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后,收件人員應在 人民法院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注明收到日期,并按急件于當日通知省人民政府法 制辦公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按程序報告省人民政府。   第六條 對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就原告的 起訴資格、訴訟時效、訴訟請求及理由等方面的事項進行審查,提出應訴意見, 并按照本規(guī)則第九條的規(guī)定報送審批。應訴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盖楹喗?,包括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行 政行為或者行政復議決定的事實、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對案件在訴訟過程中可能出 現(xiàn)的結果的基本分析等;  ?。ǘM出庭參加應訴的委托代理人的名單;   (三)答辯狀(稿);   (四)在訴訟期間應否停止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復議決定的意見;  ?。ㄎ澹┰谠V訟期間應否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復議決定的意見;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對呈報的應訴意見,各級領導應及時審批。主管領導不在的,由其他領導審 批,在3日內將批示及有關材料退回承辦單位。   第七條 原告已經(jīng)起訴、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但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案件, 經(jīng)辦人員應當在2日內擬出書面意見,按照審批程序經(jīng)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 查,報省人民政府領導批準后,以省人民政府的名義將書面意見送交受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直接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配合 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做好有關應訴事務。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組織承辦以省人民政府名 義應訴的案件,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之日起5日內將應 訴意見等連同起訴狀副本一并送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經(jīng)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 室審查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領導審定。   第十條 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出庭應訴的案件,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和原具 體承辦該案的機構,應當根據(jù)庭審不同階段的需要擬出具體意見供領導參考。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代理行政訴訟案件的 應訴活動。受委托的代理人至少有一人是熟悉法律并有實踐工作經(jīng)驗的人員。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出庭應訴,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 托書應載明受委托的代理人的姓名、單位、職務,代理權限,作出委托的時間及 有效期限。授權委托書由省長署名,加蓋省人民政府印章。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jù)行政應訴的需要,可決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權 限中的一項或者幾項:   (一)出庭參加訴訟活動;  ?。ǘ┏姓J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  ?。ㄈ┩馊炕蛘卟糠仲r償并進行和解;  ?。ㄋ模┥显V或者申請撤回上訴;  ?。ㄎ澹┥暾垐?zhí)行;  ?。┢渌枰械氖马?。   第十四條 委托代理人必須嚴格履行職責,在委托權限范圍內進行訴訟活動。   委托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主動、及時與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聯(lián)系, 反映訴訟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書、文件、書面意見 等,應當經(jīng)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同意后提交。   第十五條 應訴人員應當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 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復議決定的證據(jù)、 依據(jù)以及案件有關材料,授權委托書,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等。   第十六條 應訴人員應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到人民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作好 閱卷筆錄。對案內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向人民法院 申請不公開審理。   第十七條 應訴人員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到達指定地點出庭參加 庭審活動。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出庭的,必須在開庭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 說明。   第十八條 對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應訴人員應當及時向人 民法院申請證據(jù)保全。   第十九條 在訴訟期間,應訴人員如發(fā)現(xiàn)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復議決定違 法或者不當?shù)?,應及時提請省人民政府和有關機構作出撤銷、變更或者停止執(zhí)行 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復議決定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停止執(zhí)行的決定一經(jīng)作 出,應及時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關當事人。   第二十條 在訴訟期間,對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zhí)行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 復議決定,而省人民政府認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當?shù)?,應通過法定的途徑向人民 法院提出。   第二十一條 應訴人員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適用 法律不當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訴必要的,應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   省人民政府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確有錯誤,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 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對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當事人拒絕履行的,應訴人員應 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后,委托代理人應當及時將判決或 者裁定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并根據(jù)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工作建議、 意見和措施,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條 訴訟終結后1個月內,承辦單位應當將案卷材料整理成冊,按 規(guī)定交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存檔。   第二十四條 對于已經(jīng)結案的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承辦單位應當寫出 案件總結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和有關上級機關作專題匯報。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則所稱委托代理人是指由省長委托,代理省長參加應訴活 動的行政機關的有關領導或者具體工作人員。應訴人員包括省長和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以省人民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案件, 適用本規(guī)則;省人民政府應訴的民事案件,參照本規(guī)則。   第二十七條 行政應訴經(jīng)費列入負責應訴工作機構的行政經(jīng)費,由省財政列 支。   行政賠償費用,經(jīng)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報省人民政府領導批準后, 從省財政專項經(jīng)費中開支。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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