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fā)《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guī)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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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0]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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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fā)《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guī)則(試行)》的通知
省府直屬各單位:
為規(guī)范行政應訴工作,經(jīng)省人民政府領導同意,現(xiàn)將《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
應訴工作規(guī)則(試行)》印發(fā)給你們,在行政應訴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問題,請及時向
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年十月十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guī)則(試行)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為規(guī)范省人民政府在行政訴訟活動中的應訴工作,制定本
規(guī)則。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對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應當出庭應訴。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應訴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統(tǒng)一組織、
協(xié)調、實施,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決定引起的省人民
政府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承辦應訴事務。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組織以省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的具
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該工作部門、受委托的組織負責承辦應訴事
務,但必須按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報送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由省人民政府法制
辦公室指導辦理。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或者以省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工
作部門、受委托組織收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后,收件人員應在
人民法院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注明收到日期,并按急件于當日通知省人民政府法
制辦公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按程序報告省人民政府。
第六條 對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就原告的
起訴資格、訴訟時效、訴訟請求及理由等方面的事項進行審查,提出應訴意見,
并按照本規(guī)則第九條的規(guī)定報送審批。應訴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盖楹喗?,包括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行
政行為或者行政復議決定的事實、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對案件在訴訟過程中可能出
現(xiàn)的結果的基本分析等;
?。ǘM出庭參加應訴的委托代理人的名單;
(三)答辯狀(稿);
(四)在訴訟期間應否停止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復議決定的意見;
?。ㄎ澹┰谠V訟期間應否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復議決定的意見;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對呈報的應訴意見,各級領導應及時審批。主管領導不在的,由其他領導審
批,在3日內將批示及有關材料退回承辦單位。
第七條 原告已經(jīng)起訴、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但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案件,
經(jīng)辦人員應當在2日內擬出書面意見,按照審批程序經(jīng)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
查,報省人民政府領導批準后,以省人民政府的名義將書面意見送交受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直接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配合
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做好有關應訴事務。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組織承辦以省人民政府名
義應訴的案件,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之日起5日內將應
訴意見等連同起訴狀副本一并送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經(jīng)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
室審查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領導審定。
第十條 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出庭應訴的案件,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和原具
體承辦該案的機構,應當根據(jù)庭審不同階段的需要擬出具體意見供領導參考。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代理行政訴訟案件的
應訴活動。受委托的代理人至少有一人是熟悉法律并有實踐工作經(jīng)驗的人員。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出庭應訴,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
托書應載明受委托的代理人的姓名、單位、職務,代理權限,作出委托的時間及
有效期限。授權委托書由省長署名,加蓋省人民政府印章。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jù)行政應訴的需要,可決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權
限中的一項或者幾項:
(一)出庭參加訴訟活動;
?。ǘ┏姓J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
?。ㄈ┩馊炕蛘卟糠仲r償并進行和解;
?。ㄋ模┥显V或者申請撤回上訴;
?。ㄎ澹┥暾垐?zhí)行;
?。┢渌枰械氖马?。
第十四條 委托代理人必須嚴格履行職責,在委托權限范圍內進行訴訟活動。
委托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主動、及時與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聯(lián)系,
反映訴訟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書、文件、書面意見
等,應當經(jīng)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同意后提交。
第十五條 應訴人員應當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
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復議決定的證據(jù)、
依據(jù)以及案件有關材料,授權委托書,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等。
第十六條 應訴人員應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到人民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作好
閱卷筆錄。對案內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向人民法院
申請不公開審理。
第十七條 應訴人員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到達指定地點出庭參加
庭審活動。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出庭的,必須在開庭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
說明。
第十八條 對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應訴人員應當及時向人
民法院申請證據(jù)保全。
第十九條 在訴訟期間,應訴人員如發(fā)現(xiàn)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復議決定違
法或者不當?shù)?,應及時提請省人民政府和有關機構作出撤銷、變更或者停止執(zhí)行
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復議決定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停止執(zhí)行的決定一經(jīng)作
出,應及時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關當事人。
第二十條 在訴訟期間,對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zhí)行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
復議決定,而省人民政府認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當?shù)?,應通過法定的途徑向人民
法院提出。
第二十一條 應訴人員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適用
法律不當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訴必要的,應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
省人民政府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確有錯誤,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
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對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當事人拒絕履行的,應訴人員應
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后,委托代理人應當及時將判決或
者裁定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并根據(jù)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工作建議、
意見和措施,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條 訴訟終結后1個月內,承辦單位應當將案卷材料整理成冊,按
規(guī)定交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存檔。
第二十四條 對于已經(jīng)結案的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承辦單位應當寫出
案件總結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和有關上級機關作專題匯報。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則所稱委托代理人是指由省長委托,代理省長參加應訴活
動的行政機關的有關領導或者具體工作人員。應訴人員包括省長和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以省人民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案件,
適用本規(guī)則;省人民政府應訴的民事案件,參照本規(guī)則。
第二十七條 行政應訴經(jīng)費列入負責應訴工作機構的行政經(jīng)費,由省財政列
支。
行政賠償費用,經(jīng)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報省人民政府領導批準后,
從省財政專項經(jīng)費中開支。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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