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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公園管理辦法

          時間 : 2020-03-12 11:25:18 來源 : 珠海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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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園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促進公園事業(yè)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人居環(huán)境,根據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園屬公益性的城市基礎設施,是改善區(qū)域性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公共綠地及供公眾休憩、觀賞以及進行康體、文化、娛樂和科學普及活動的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游樂公園以及經批準成立的風景名勝區(qū)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qū)的公園、公園周邊景觀以及規(guī)劃確定的公園用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非公益性公園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條 市、區(qū)、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y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在經費上保障公園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國內外投資者可以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參與公園的建設和經營管理。鼓勵社會資金、外國資本采取獨資、合資、股份、合作、個人投資等多種形式參與公園建設;鼓勵以捐贈、認養(yǎng)等形式參與公園建設。

            公園實行契約式特許經營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公園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公園主管部門),市園林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園林處)負責全市公園行業(yè)管理,公園管理機構從事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計劃、規(guī)劃、國土、財政、公安、行政執(zhí)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市公園主管部門做好公園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管理

            第七條 市公園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guī)劃組織編制本市公園發(fā)展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新建公園應符合本市公園發(fā)展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其各項用地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八條 本市應積極發(fā)展建設大、中型公園,并注重建設小型公園。

            新建居住區(qū)必須按照規(guī)定標準建設居住區(qū)公園。

            舊城區(qū)改造、新區(qū)開發(fā)應當規(guī)劃建設公園。城市道路兩側、渠道兩側,有條件的應當結合周邊環(huán)境建設公園。

            第九條 城市公園建設必須按照規(guī)劃和項目設計方案進行。

            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經市公園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辦理報建手續(xù)。

            第十條 經批準的公園規(guī)劃和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批準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公園的規(guī)劃編制和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十二條 公園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公園綠化應當科學合理地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態(tài)和景觀效應。雕塑、亭、榭等設施,應當突出文化內涵、講求文化品味、注重藝術效果。

            公園內的亭、廊、榭、閣等非營業(yè)使用的單體式園林建筑小品的建設方案,經市公園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規(guī)劃部門審批,方可辦理報建手續(xù)。

            第十三條 公園內水、電、通訊、燃氣等市政管網和其它市政設施應當隱蔽布置,不得破壞公園景觀;不得設在主要景點和游人密集活動區(qū);不得影響樹木生長;不得危及游人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四條 公園內設置游樂、康樂和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公園規(guī)劃布局,與公園功能、規(guī)模、景觀相協調。

            第十五條 公園內新設大型游樂設施,應當進行論證。必須分析對公園景觀、環(huán)境產生的影響;必須對安全技術進行評估,有關技術、安全標準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市或者區(qū)公園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七條 市公園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guī)劃部門劃定公園保護范圍,并實施控制管理。公園保護范圍內建(構)筑物的體量、色彩及建筑風格等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第十八條 本市對公園周邊可能影響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實行嚴格控制。具體的控制范圍和要求由市規(guī)劃、公園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公園周邊建設工程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性質,不得在公園保護范圍內進行與公園建設無關的加工、建設項目。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駐園。

            第二十條 確因重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占用公園用地或規(guī)劃確定的公園建設用地的,城市規(guī)劃部門必須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批。其它建設項目不得占用公園用地。

            占用公園用地,應當就近或異地補償不少于占用面積的、同等質量的用地并補償經濟損失;占用規(guī)劃公園用地,應當補償相應的規(guī)劃公園建設用地。

            第二十一條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必須按照規(guī)定報市公園主管部門同意后,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向市公園主管部門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并到區(qū)級以上城市規(guī)劃和國土部門辦理臨時占用手續(xù)。占用期滿后,由市公園主管部門組織恢復綠地。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已建成的公園綠化用地比例末達到規(guī)劃要求的,按管理權限由市公園主管部門或者非市、區(qū)屬公園的主管部門組織調整達到,并解決費用。

            第二十三條 公園內嚴禁砍伐、遷移或買賣古樹名木、文物古跡。確需遷移的,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公園其他樹木的砍伐、移植和大修剪必須報市公園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擅自開采、利用公園保護范圍內的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內排放煙塵、有害氣體及傾倒雜物、垃圾等廢棄物。不得向公園內水體排放污水。

            第二十六條 公園內供游客游覽、休憩的亭、廊、榭、閣等園林建筑,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四章 園容、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園管理的各項制度。

            (二)根據需要依法制定游園須知。

            (三)保持園內設備、設施完好,加強安全管理,維護公園的正常游覽秩序。

            (四)依法保護公園的財產和景觀,對破壞公園財產及景觀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要求賠償或者補償。

            (五)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公園景觀、設施、環(huán)境質量應當達到《珠海市公園管養(yǎng)規(guī)范及考評辦法》要求,為游客提供優(yōu)美、舒適、安全的休憩場所。

            第二十九條 公園內不得焚燒樹枝樹葉、垃圾及其他雜物,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公園門前廣場應當保持暢通、平整、潔凈,不得擺攤設點。

            第三十條 進入公園的商業(yè)服務活動,應當經市或區(qū)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接受公園管理機構的檢查、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公園內的飲食服務點,應當依法做好食品、食具和從業(yè)人員的衛(wèi)生管理工作。禁止銷售假、冒、偽、劣、過期、變質的商品。

            第三十二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建立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業(yè)務檔案,報市園林處備案。

            第三十三條 公園園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新、整潔、美觀。

            (二)綠化植被生勢良好。

            (三)建筑物、構筑物外觀完好。

            (四)設施完好。

            (五)水體清潔,符合觀賞標準,并保持一定水位。

            (六)無外露垃圾、無積水、無污物、無痰跡及煙頭。

            第三十四條 公園安全應當做到:

            (一)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上活動、動物展出、大型展覽、節(jié)假日游園活動和游樂、康樂設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實到位。

            (二)落實防火、防汛、防山體滑坡安全措施。

            (三)公園內應當合理設置消防水源、消防設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四)公園內的各類設備、設施應當定期維護檢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五)公園內的游樂項目未經有關部門檢查合格不得運營。各類游樂項目必須公示安全須知。

            第三十五條 公園的各類牌示應當保持整潔完備,牌示上的文字圖形應當規(guī)范,牌示內容中的文字應當中英文對照。損壞、丟失的,應當及時更換或者補設。

            公園入口處應當明顯設置游園示意圖、公園簡介、游園須知;展室入口處應當設置簡介;主要路口應當設置指示標牌。

            第三十六條 公園的服務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且佩戴標志上崗,遵守服務規(guī)范。

            在公園內從事導游活動的人員必須具有導游資格;設備、設施的操作人員和水上救生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五章 游園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在公園內組織大型群眾活動,應當報市公園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并按有關規(guī)定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公園內舉辦活動,應當符合公園的性質和功能,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影響游客的正常游園活動,不得損害公園綠化和環(huán)境質量。

            第三十八條 免收門票的公園,經批準舉辦大型展覽或其它游園活動時,為控制游人量,確保游園安全,經市公園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市物價部門批準后可實行購票參觀。

            第三十九條 公園內有一定觀賞價值的景點、景區(qū)、展覽經批準可實行購票參觀。

            公園內收費項目及標準,按市物價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實行明碼標價。

            第四十條 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物、保護環(huán)境,遵守游園守則及公園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聽從公園工作人員的引導和管理。不得影響和妨礙他人游覽、休憩。

            第四十一條 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爬樹、損壞綠地、樹,采摘花、果、植物。

            (二)恐嚇、捕捉和傷害鳥雀等動物。

            (三)在公園設施、樹木、雕塑上涂、寫、刻、畫、張貼和懸掛重物。

            (四)在公園的亭、廊、座椅、護欄等設施上攀踏、躺臥。

            (五)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及隨地吐痰、便溺。

            (六)擅自在公園內設攤擺賣、張掛廣告、兜售物品。

            (七)在山上吸煙、丟火種。

            (八)攜帶貓、狗等寵物進入公園。

            (九)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進入公園。

            (十)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除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外,進入公園的車輛須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四十三條 未經公園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公園內營火、燒烤、垂釣、宿營、游泳。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園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或使用,限期改正,并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公園內非營業(yè)使用的單體式園林建筑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二)委托未具有相應資質單位或不按資質等級承擔公園規(guī)劃、設計、施工任務的。

            (三)公園建設項目(包括游樂、康樂設施)竣工,未按規(guī)定進行驗收就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在公園設置商業(yè)或游樂設施的,由市公園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砍伐公園保護范圍內古樹名木、破壞文物古跡的,對責任單位處以被損壞物價值一至五倍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罰款數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二)擅自占用或改變公園用地的,處以綠地建設費用四至五倍的罰款。

            (三)向公園保護范圍內排放煙塵、污水、有害氣體及傾倒雜物、垃圾等廢棄物的,按環(huán)境保護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七條 未經批準,舉辦全園性的展覽或游園集會活動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活動,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至第(九)項、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有關規(guī)定,由市公園主管部門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給予警告,并可當場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依法賠償。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由公園管理機構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一條 公園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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