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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fā)《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記錄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時間 : 2020-03-19 16:19:00 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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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fā)《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記錄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海船檢[2010]475號


          各直屬海事局,中國船級社,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船舶檢驗機構:

          現將《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記錄管理規(guī)定》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記錄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船舶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guī)定》和《船舶檢驗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在中國登記和擬在中國登記的海船。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組織實施本規(guī)定的主管機關。

            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各船舶檢驗機構負責本規(guī)定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新建船舶或實施重大改建的船舶應在下述日期3個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位于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管轄區(qū)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則由主管機關指定管轄,下同)申請對相應重要日期的確認:

            (一)建造第I階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龍骨或處于相似建造階段的日期;實施重大改建船舶的開工日期。

           ?。ǘ┙ㄔ斓贗I階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上述兩個階段的日期統稱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第五條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的申請應由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會同船廠提交。未確定船舶定造人的新建船舶,由實際建造船廠提交。

            第六條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確認,由建造(改建)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執(zhí)法人員會同執(zhí)行船舶檢驗任務的驗船師與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廠法定代表授權人在船舶實際建造(改建)地于相應日期四方共同現場實施,并實名簽署相應階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

            第七條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現場確認是船舶建造檢驗工作和船舶檢驗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洞敖ㄔ熘匾掌诖_認書》是船舶檢驗技術資料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廠、船舶檢驗機構各保留一份備查,海事管理機構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

            第九條 申請第I階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應陳明申請實施確認的準確日期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τ谛陆ù?,提交擬登記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即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核準的船舶名稱核準書(如已取得)復印件。對于擬重大改建船舶,提交《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復印件、《船舶國籍證書》原件和船舶信息卡。

           ?。ǘ┐敖ㄔ欤ㄖ卮蟾慕ǎ┘夹g合同副本。對于船廠自建船舶,可僅提交符合《國內航行船舶圖紙審核管理規(guī)定》附件1規(guī)定的圖紙審核初步申請確審記錄或經建造地船舶檢驗機構確認的足以反映船舶技術條件的證明文件。

           ?。ㄈ?經批準的船舶設計圖紙清單以及業(yè)經船舶檢驗機構批準的審圖意見書和審圖交換意見備忘錄(如有時)。

           ?。ㄋ模?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廠填寫相關信息完畢并請船舶設計單位、船舶審圖機構和船舶檢驗機構加蓋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格式I)》(格式見附件1)。

            第十條 船舶從境外進口后立即實施重大改建或中國籍船舶實施重大改建,已受理建造檢驗申請的船舶檢驗機構應在重大改建開工前對船舶實施現場驗證,以確認擬重大改建的船舶系《舊船舶進口狀況勘驗評估報告》或原船舶檢驗證書中所指船舶,并出具驗證報告。驗證報告應作為船舶建造檢驗技術資料的組成部分存查,并抄送改建地海事管理機構。

            船舶未持有《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檢驗機構不得為其實施重大改建(即建造檢驗)的現場檢驗,改建地海事管理機構不得為其辦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手續(xù)。

            第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在核查第九條所述申請材料齊全后,于船舶建造第I階段日期當日派執(zhí)法人員到船舶實際建造(改建)地,會同船舶檢驗機構執(zhí)行船舶檢驗任務的驗船師對第I階段重要日期實施確認,與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廠的代表四方共同現場簽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格式I)》。

            四方共同現場簽署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格式I)》由海事管理機構加蓋印章后,交付另外三方各執(zhí)一份。對于實施重大改建的船舶,船舶檢驗機構應將第十條所述驗證報告的一份副本交由執(zhí)行船舶檢驗任務的驗船師攜帶至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現場,由共同簽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格式I)》的四方閱核,并作為其附件。完成后,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格式I)》上加蓋海事管理機構印章手續(xù)。

            對于實施重大改建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參照船舶登記檔案管理的程序規(guī)定將其《船舶國籍證書》原件和船舶信息卡以及上述一份驗證報告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格式I)》同時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

            第十二條 申請第II階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應陳明申請實施確認的準確日期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I(yè)經船舶檢驗機構確認的船舶完工圖紙清單。

           ?。ǘI(yè)已加蓋海事管理機構印章的第I階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格式I)》的復印件。

           ?。ㄈ┐八腥嘶蚨ㄔ烊?、船廠填寫相關信息完畢并經船舶檢驗機構加蓋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格式II)》(格式見附件2)。

            第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在核查第十二條所述申請材料齊全后,于船舶建造第II階段日期當日派執(zhí)法人員到船舶實際靠泊點,會同船舶檢驗機構執(zhí)行船舶檢驗任務的驗船師對第II階段重要日期實施確認,并查驗船舶識別號的標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核查船舶確已配備船檢技術法規(guī)/規(guī)程及其修改通報(決定)所要求的完工圖紙,與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廠的代表四方共同現場簽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格式II)》。

            四方共同現場簽署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格式II)》由海事管理機構加蓋印章后,交付另外三方各執(zhí)一份。

            第十四條 如船舶未配備齊全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要求的相關完工圖紙,但滿足下列條件,海事管理機構仍可簽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格式II)》,并在備注欄注明“船舶未配備齊全完工圖紙”:

            實施建造檢驗的船舶檢驗機構簽發(fā)了含限定船舶于2個月內配齊完工圖紙遺留項目的檢驗報告,并簽發(fā)有效期不超過2個月的條件證書。船籍港船舶檢驗機構與實施建造檢驗的船舶檢驗機構為非同一機構的,前述含遺留項目的檢驗報告應移轉并經船籍港船舶檢驗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 新建成船舶申請辦理《船舶國籍證書》、實施重大改建的船舶申請辦理船舶技術數據變更登記時,應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交驗兩個階段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

            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查驗申請人提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是否與建造地海事管理機構移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一致。

            第十六條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確保其所簽發(fā)船舶檢驗證書及相關檢驗報告中的相應日期與《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一致;實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其檢驗證書及相關檢驗報告中的安放龍骨日期和原建造完工日期應與原船舶檢驗證書相應記載項保持一致,并明確記載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第十七條 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在為新建成船舶辦理《船舶國籍證書》或為已完成重大改建的船舶辦理船舶技術數據變更登記時,應當核查船舶檢驗證書中記載的重要日期與《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所示相應日期的一致性,并據此在《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中填寫相應日期。

            第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和船舶檢驗機構應分別按照船舶登記檔案管理和船舶檢驗技術檔案管理以及《國內航行船舶變更船舶檢驗機構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要求歸檔保存《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

            第十九條 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應當負責協調船廠方面配合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條 各直屬海事局和各船舶檢驗機構要制定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的具體實施工作程序。各直屬海事局應與轄區(qū)內的船舶檢驗機構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方便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廠申請。

            各直屬海事局之間對船舶建造地現場管轄區(qū)域范圍不清晰的,報由主管機關明確。

            第二十一條 中國籍船舶在境外新建或實施重大改建,由主管機關視情委托認可的機構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代為履行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確認工作。

            第二十二條 原擬登記為非中國籍的在建船舶如擬更改登記為中國籍,應按本規(guī)定的要求申請并實施第II階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此時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申請第II階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所要求提交的“業(yè)已加蓋海事管理機構印章的第I階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格式I)》的復印件”由以下材料替代:

            (一)本規(guī)定第九條所要求的全部資料,并應由除海事管理機構以外的三方完成《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格式I)》“現場確認”欄的內容。該確認書中的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應為原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舶檢驗機構應為原船舶檢驗機構。

            (二)該在建船舶的買賣合同或轉讓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新建船舶”是指本規(guī)定生效之后實施建造第I階段日期確認的船舶。

            本規(guī)定所稱“重大改建”是指改變船舶主尺度或者船舶種類或用途的船舶改建工程。

            本規(guī)定所稱“自建船舶”是指船廠在無船舶定造人的情況下自行建造的船舶。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fā)《船舶建造重要日期.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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