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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guān)于印發(fā)《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20-03-19 17:17:51 來源 : 財政部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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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guān)于印發(fā)《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0] 58號


            為促進核電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范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據(jù)國務院批示精神;我們制定了《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轉(zhuǎn)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二〇—〇年七月十二日


          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核電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范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以下簡稱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據(jù)國務院批示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的征收、解繳、使用和監(jiān)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條 凡擁有已投入商業(yè)運行五年以上壓水堆核電機組的核電廠(以下簡稱核電廠),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

            第五條 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按照核電廠已投入商業(yè)運行五年以上壓水堆核電機組的實際上網(wǎng)銷售電量征收,征收標準為0.026元/千瓦時。今后,財政部會問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國防科工局等部門根據(jù)核電發(fā)展規(guī)模及乏燃料處理處置資金需求的變化,適時調(diào)整征收標準。

            第六條 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計入核電廠發(fā)電成本。

            第七條 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由財政部駐核電廠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征收,并實行直接繳庫。

            第八條 核電廠應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專員辦申報上年實際上網(wǎng)銷售電量和應繳納的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專員辦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對申報的審核,并向申報企業(yè)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核電廠應在5日內(nèi)按照專員辦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確定的繳款額足額上繳資金。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66項“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收入”(新增)。

            第九條 核電廠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及時足額上繳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不得拖欠。凡無正當理由拖欠繳納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的;專員辦應責令其盡快補繳,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額 1‰的滯納金。滯納金納入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收入管理。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條 核電廠繳納的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由政府相關(guān)部門和機構(gòu)專項用于乏燃料處理處置。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ㄒ唬┓θ剂线\輸;

           ?。ǘ┓θ剂想x堆貯存;

            (三)乏燃料后處理(含乏燃料后處理中試廠進行的商用核電站乏燃料后處理);

           ?。ㄋ模┓θ剂虾筇幚硭a(chǎn)生的高放廢物的處理處置;

           ?。ㄎ澹┓θ剂虾筇幚韽S的建設、運行、改造和退役;

           ?。┓θ剂咸幚硖幹玫钠渌С?。

            第十一條 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年度預算;應優(yōu)先安排乏燃料運輸、乏燃料離堆貯存、乏燃料后處理、高放廢物處理處置等支出,再安排乏燃料后處理廠建設、運行、改造和退役等相關(guān)支出。

            第十二條 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年度使用計劃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國防科工局商財政部確定。

            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具體項目的安排使用由國防科工局負責,其中大型商用核電站乏燃料后處理廠建設項目資金的安排使用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負責。

            第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jù)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年度使用計劃及具體項目的進展情況,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規(guī)程;編制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年度收支預算。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jù)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收支預算和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實際征收入庫惰況安排資金。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guān)規(guī)定執(zhí)行,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206類“科學技術(shù)”10款“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支出”(新增)01項“乏燃料運輸”、02項“乏燃料離堆貯存”、03項“乏燃料后處理”、04項“高放廢物的處理處置”、05項“乏燃料后處理廠的建設、運行、改造和退役”、99項“其他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支出”。

            第十五條 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年終結(jié)余結(jié)轉(zhuǎn)下年度繼續(xù)使用。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未經(jīng)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也不得改變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的使用范圍和原則。

            第十七條 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的征收、解繳、使用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投資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妨礙和阻撓。

            第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不繳、少繳、緩繳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或者侵占、截留、挪用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今第427號)以及國家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guān)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加擾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相關(guān)核電廠預提且尚未使用的乏燃料處理處置資金;應按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上繳方式,于2010年10月15日前向當?shù)貙T辦申報和上繳本企業(yè)預提且尚未使用的乏燃料處理處置資金。

            第二十一條 確有困難無法一次性繳納預提且尚未使用的乏燃料處理處置資金的核電廠,應于2010年10月15日前向當?shù)貙T辦提出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隨附相關(guān)材料,由專員辦核實情況并報財政部審批后執(zhí)行,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二條 為保障核電廠的安全運行及乏燃料處理處置,國防科工局應負責督促相關(guān)單位及時轉(zhuǎn)運乏燃料。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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