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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20-03-23 10:59:11 來源 :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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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企[2004]241號

          外交部,民航總局,交通部,鐵道部,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中國出國人員服務總公司,中國中旅(集團)公司,深圳市國有免稅商品(集團)有限公司,珠海免稅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及免稅店,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等免稅品經營單位,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現(xiàn)將《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辦法


          附件:


          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免稅商品經營管理,體現(xiàn)免稅業(yè)特許經營政策,理順企業(yè)與國家的利益分配關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免稅商品是指免征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稅的進口商品和實行退(免)稅(增值稅、消費稅)進入免稅店銷售的國產商品。

            第三條  免稅商品經營業(yè)務包括: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的免稅商品經營業(yè)務,以及設立在機場、港口、車站、陸路邊境口岸和海關監(jiān)管特定區(qū)域的免稅商店以及在出境飛機、火車、輪船上向出境的國際旅客、駐華外交官和國際海員等提供免稅商品購物服務的特種銷售業(yè)務。

            第四條  凡經營免稅商品的企業(yè),均按經營免稅商品業(yè)務年銷售收入(額)的1%,向國家上繳特許經營費。

            第五條  征收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的企業(yè)包括: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深圳市國有免稅商品(集團)有限公司、珠海免稅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旅(集團)公司、中國出國人員服務總公司、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免稅店以及其他經營免稅商品或代理銷售免稅商品的企業(yè)。

            第六條  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按其合并會計報表口徑,由總公司集中繳納;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供貨的其他免稅商品經營企業(yè)在企業(yè)所在地就地解繳。

            第七條  在國際交通工具上銷售(或代理銷售)免稅商品的民航、交通、鐵道等行業(yè)的企業(yè),以及非全部經營免稅商品的企業(yè),應將免稅商品銷售額單獨核算,并在企業(yè)納稅所在地繳納特許經營費。

            第八條  經營國產品的免稅企業(yè),應將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國產品及從境外以免稅方式進口經營的國產品均視同免稅商品,按規(guī)定繳納特許經營費。企業(yè)經營完稅國產品,不繳納特許經營費。

            第九條  對免稅商品經營實行招投標管理模式的單位,應在招標標的中,明確國家征收特許經營費的有關事項。

            第十條  承租免稅商品經營場所的免稅品經營企業(yè),根據(jù)國家征收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的有關規(guī)定,與租賃方協(xié)商同意后,可變更原簽訂的租賃合同(協(xié)議)。

            第十一條  免稅商品經營企業(yè)于年度終了的5個月內,依據(jù)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清算當年應交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并上繳中央金庫。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機構負責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  免稅商品經營企業(yè)上繳特許經營費使用“一般繳款書”。繳款書的內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繳款書中的預算級次欄填“中央級”,收入機關欄填“財政部”,指定收款金庫欄填“中央總金庫”,預算科目名稱(款級欄)填“其他收入”,科目編號為“7140”。

            第十四條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起征收2005年度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財政部關于征收免稅品經營專營利潤的通知》(財企〔2002〕27號)文件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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