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的車輛購置稅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 》(以下簡稱《公告》),到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公告》自7月2日起施行。
《公告》明確,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xiàn)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lián)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同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