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印發(fā)?!掇k法》提出,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表彰一次,每屆省政府質量獎名額不超過10個組織和個人,提名獎每屆不超過40個組織和個人。
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設立,授予在創(chuàng)建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推進先進質量理念、推行科學質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對廣東質量強省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辦法》提出,設立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委員會和秘書處,承擔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組建省政府質量獎評選專家?guī)?,承擔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省政府質量獎評審依據(jù)由秘書處組織制定,經(jīng)評選表彰委員會審定后向社會公開。
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委員會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秘書長和省市場監(jiān)管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省有關部門負責人、質量領域知名專家學者、企業(yè)家和消費者代表等組成。
評選表彰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四個方面,分別是指導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審議評審表彰方案、評審依據(jù)及相關工作制度等;審議評審工作情況,投票產生省政府質量獎建議名單;協(xié)調評選表彰工作其他重大事項。
在申報條件方面,省政府質量獎申報組織需要質量管理機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復制推廣價值;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yōu)先”的發(fā)展理念,崇尚優(yōu)秀質量文化,大力推進質量變革,質量水平、創(chuàng)新能力、品牌影響力及經(jīng)濟社會效益等方面居行業(yè)前列;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huán)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guī)、違紀和失信記錄。
省政府質量獎申報個人則需從事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在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質量工作不少于2年; 具有強烈的質量創(chuàng)新意識,牢固樹立高質量發(fā)展理念,大力推進質量變革,積極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經(jīng)驗,對推進質量工作作出重要貢獻。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提出,省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4年內不得重復申報,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可以重復申報。
此外,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由省政府通報表彰、頒發(fā)獎牌和證書。省政府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質量工作資助資金。再次獲得同一獎項的組織和個人,不再給予質量工作資助資金。
質量工作資助資金列入省財政預算?!掇k法》明確,質量工作資助資金用于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和經(jīng)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持續(xù)推動質量改進、員工質量素質提升、開展質量與標準國際交流合作等,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