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文件: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廣東資源稅改革熱點問答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國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工作。為確保我省資源稅改革順利推進,廣東省人民政府出臺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資源稅改革的通知》(粵府〔2016〕67號),要求在已實施的原油、天然氣、稀土、鎢、鉬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基礎上,對尚未實行從價計征的資源品目,全面推開清費立稅改革,對所有適宜從價計征的品目全部改為從價計征,適當增設促進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逐步擴大資源稅征稅范圍。為方便納稅人理解和掌握資源稅相關政策,廣東省地稅局將資源稅改革中一些重點、熱點問題,以問答的形式整理出來,供稅務部門和納稅人了解掌握。
問:資源稅全面改革的原則是什么?
答:主要遵循的原則有四點:一是清費立稅。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稅費重疊、功能交叉問題,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收費基金適當并入資源稅,取締違規(guī)、越權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進一步理順稅費關系。二是從價計征、合理負擔。兼顧企業(yè)經營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借鑒煤炭等資源稅費改革經驗,合理確定資源稅計稅依據和稅率水平,全面構建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計征方式,增強稅收彈性,總體上不增加企業(yè)負擔。三是適度分權。結合我國資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異較大等情況,在不影響全國統(tǒng)一市場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四是循序漸進。在煤炭、原油、天然氣等實施從價計征改革基礎上,對其他礦產資源全面實施改革。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對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自然資源開征資源稅。
問:為什么說全面構建從價計征機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
答:如果資源稅仍然維持原來的從量定額征稅方法,企業(yè)稅負則無法隨市場價格的波動而及時變化,尤其是當市場不景氣時稅負無法隨著礦價的下降而自動下降,因此,從量定額征收的方法越來越不適應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全面構建從價計征機制是本次資源稅改革的核心,從價計征相對于從量定額征收而言,具有“自動穩(wěn)定器”的組織收入和調節(jié)經濟功能。
以原油為例,實施從價計征改革時適逢經濟快速增長、能源價格上漲期,2011年國際油價(倫敦布倫特原油平均價格)增幅達到40.20%,從價計征方式也帶動原油資源稅收入實現明顯增長。2012年全國油氣資源稅收入352.1億元,同比增加186億元,增幅約為1.12倍。2015年,原油價格持續(xù)大幅下跌,倫敦布倫特原油平均價格降幅約為47%,受此影響,我國油氣資源稅大幅下降,原油資源稅收入220億元,同比減少143億元,降幅達39%。從價計征構建了稅收自動調節(jié)機制,既有利于促進資源合理開發(fā)、保障資源產地財政利益,又能自動反映資源市場價格的變化、保護采礦企業(yè)的合法利益,因而為征納雙方和世界各國所青睞,也代表了當代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方向。
問:此次資源稅改革涉及我省的資源品目有哪些?
答:從價計征的資源品目:鐵礦、金礦、銅礦、鉛鋅礦、錫礦、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井礦鹽、海鹽、石英砂、銻礦、長石、白云石、硅灰石、耐火粘土、重晶石、錳礦石、珍珠巖、花崗巖、大理石、銀礦、膨潤土。
從量計征的資源品目:粘土、砂石(包括河沙、海沙和其他建筑用砂石)、礦泉水、地下熱水。
問:改革后為什么還要對少部分資源產品實施從量計征辦法?
答:從已實施的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情況看,將資源稅與體現資源供需關系的市場價格直接掛鉤,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稅收自動調節(jié)機制,因此,原則上應對資源產品實行從價計征。但考慮到粘土、砂石、礦泉水、地下熱水少部分資源產品存在經營分散、現金交易多且難以控管的特殊性,為便于稅收征管,對這些資源品目仍實施從量定額計征辦法。
問:為什么對礦泉水、地下熱水征收資源稅?
答:水氣礦產包括礦泉水、地下熱水、二氧化碳氣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修訂后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3號),礦泉水等水氣礦產屬于“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不屬于水資源稅在河北省改革試點的范圍。按照《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計征方式。我省確定的礦泉水、地下熱水稅率分別為3元/立方米、1元/立方米。
問:本次改革中企業(yè)可以享受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有哪些?
答:為鼓勵保護資源,促進資源的綜合利用,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此次改革對開采難度大、成本高以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了稅收優(yōu)惠。具體規(guī)定了以下4項優(yōu)惠政策:
一是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充填開采是指隨著回采工作面的推進,向采空區(qū)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廢石、尾礦、廢渣、建筑廢料以及專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礦產品的開采方法。
二是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衰竭期礦山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以開采企業(yè)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三是為促進共伴生礦的綜合利用,本次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具體來講,納稅人開采銷售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四是為鼓勵資源綜合利用,對利用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免稅。
問:這次資源稅改革怎樣給企業(yè)減負?
答:改革前資源稅費重疊,一些地區(qū)存在擅自收費現象,加重了企業(yè)負擔。此次改革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征價格調節(jié)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guī)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對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地方越權出臺的收費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對確需保留的依法合規(guī)收費基金項目,要嚴格按規(guī)定的征收范圍和標準執(zhí)行,切實規(guī)范征收行為。從源頭上堵住亂收費的口子,為企業(yè)改善生產經營狀況、提高經濟效益創(chuàng)造良好的政策環(huán)境,是企業(yè)的一項利好政策。
問:從價計征資源稅稅款如何計算?
答:(一)以精礦為征稅對象:
1.如果納稅人銷售精礦,則資源稅應納稅額=精礦銷售額×稅率;
2.如果銷售原礦,在計算應納資源稅時,要用換算比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后,再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即
精礦銷售額=原礦銷售額×換算比;
資源稅應納稅額=精礦銷售額×稅率;
3.如果納稅人既銷售精礦又銷售原礦,則在計算應納資源稅時,需先用換算比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用精礦銷售額總和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資源稅應納稅額=(精礦部分銷售額+原礦部分銷售額×換算比)×稅率;
?。ǘ┮栽V為征稅對象:
1.如果納稅人銷售原礦,則
資源稅應納稅額=原礦銷售額×稅率;
2.如果銷售精礦,在計算應納資源稅時,要用折算率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即
原礦銷售額=精礦銷售額×折算率;
資源稅應納稅額=原礦銷售額×稅率;
3.如果納稅人既銷售精礦又銷售原礦,則在計算應納資源稅時,需先用折算率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用原礦銷售額總和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
資源稅應納稅額=(精礦部分銷售額×折算率+原礦部分銷售額)×稅率;
金礦以標準金錠為征稅對象,納稅人銷售金原礦、金精礦的,應比照上述規(guī)定將其銷售額換算為金錠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征稅對象的確定詳見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fā)的《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資源稅改革的通知》(粵府〔2016〕67號)。
問:改革對資源稅納稅環(huán)節(jié)有哪些調整,有何考慮?
答:與原資源稅規(guī)定的納稅環(huán)節(jié)比較,此本次改革對多數礦產品是將原來征稅范圍中用于洗選加工的自采原礦調整為以未稅原礦經洗選加工的精礦(金錠),相應將納稅環(huán)節(jié)后移至精礦(金錠)的銷售或自用環(huán)節(jié)。后移原礦加工精礦的納稅環(huán)節(jié),有利于企業(yè)資金周轉,有利于促進礦產品的洗選加工,有利于改善環(huán)境和生態(tài)。以鐵礦為例,改革后在以下7種生產經營環(huán)節(jié)中,有6種環(huán)節(jié)均需繳納資源稅:
1.將自采鐵原礦對外銷售,在銷售環(huán)節(jié)將鐵原礦換算為鐵精礦納稅;
2.以自采鐵原礦移送加工鐵精礦,唯此環(huán)節(jié)不繳納資源稅;
3.自采原礦加工精礦后對外銷售,在鐵精礦銷售時繳稅;
4.以自采原礦移送自用于冶煉鋼鐵,在移送使用環(huán)節(jié)視同銷售原礦納稅;
5.以自采原礦加工的鐵精礦自用于冶煉鋼鐵,在移送使用環(huán)節(jié)視同銷售精礦納稅;
6.以自采原礦用于投資、以物易物等,在移送環(huán)節(jié)視同銷售鐵原礦納稅;
7.以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用于投資、分配、以物易物等,在鐵精礦移送環(huán)節(jié)視同銷售精礦納稅。
需要說明的是,后移納稅環(huán)節(jié),資源稅納稅地點仍未變更,仍在礦產資源的開采地和鹽的生產地。后移納稅環(huán)節(jié),對礦產品和鹽的征稅范圍既沒有擴大,也沒有縮小,只是調整了征稅對象、計稅依據。
問:改革在新舊稅制銜接上有哪些規(guī)定?有何考慮?
答:此次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執(zhí)行。根據現行資源稅條例關于納稅時間的規(guī)定,應以2016年7月1日為改革后資源稅新稅制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因此,改革規(guī)定:納稅人在2016年7月1日前開采原礦或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在2016年7月1日后銷售的,按改革后的政策規(guī)定繳納資源稅;2016年7月1日前簽訂的銷售應稅產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改革后的政策規(guī)定繳納資源稅。
此次改革將多數礦種的征稅對象由原礦調整為精礦,因此,2016年7月1日之前已在原礦移送加工精礦環(huán)節(jié)按從量定額稅率繳納了資源稅;在2016年7月1日后又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根據改革后新稅制的規(guī)定則需要按精礦從價計征資源稅(后移了納稅環(huán)節(jié)),這樣就會產生重復計征資源稅。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本次改革明確規(guī)定:在2016年7月1日后銷售的精礦(或金錠),其所用原礦(或金精礦)如已按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繳納了資源稅,并與應稅精礦(或金錠)分別核算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同樣道理,由于原礦計稅數量中包括了提取精礦或有用組份后形成的尾礦、廢渣、廢水、廢石、廢氣等,因此,改革規(guī)定:對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礦銷量繳納過資源稅形成的尾礦、廢渣、廢水、廢石、廢氣等實行再利用,從中提取的礦產品,不再繳納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