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
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解讀
一、修改的必要性
個體稅收雖然規(guī)模小,但個體工商戶數量龐大,稅源分散,涉及面廣。加強個體稅收管理,對于規(guī)范稅收秩序,促進稅收公平,提高稅法遵從度具有重要意義。自2004年10月1日實施《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下稱“我省地稅實施辦法”)以來,我省地稅的個體稅收管理的力度不斷加大,個體稅收征管水平不斷提高。但是,隨著“營改增”擴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及金稅三期即將在我省上線,我省地稅實施辦法的有些條款已不適用,必須進行修改。此次修改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
?。ㄒ唬┡c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目前我省大部分地方個體工商戶的地方稅收定額是不含開出發(fā)票額的,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下稱“總局辦法”)的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的定額應包含開出發(fā)票額。同時,金稅三期中的定期定額征收方式也是指定額與發(fā)票額孰高即總局辦法規(guī)定的方式。因此,為了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確保金稅三期順利上線,我省地稅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每月應納稅經營額(不含開出發(fā)票額,下同)”應改為“每月應納稅經營額(即含開出發(fā)票額)”。
?。ǘp輕個體工商戶稅收負擔的需要。由于生產經營所得(扣除成本費用后的余額)是個體工商戶的生活來源,其中其實包含了個體工商戶業(yè)主的生活費用(業(yè)主費用),因此,生產經營所得扣除業(yè)主費用后的余額才是應納稅所得額。為了切實減輕小型微利且實行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稅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25號)“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當年度投資者個人的費用扣除額”的規(guī)定,修改我省地稅實施辦法中的相關計算公式,即先核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再按生產經營所得-業(yè)主費用的公式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
?。ㄈ┻m應稅制改革(“營改增”)的需要。“營改增”之后,實行“營改增”的行業(yè)如交通運輸業(yè)的流轉稅不再由地稅部門管理,因此,有些附表中涉及“營改增”的內容要修改。
(四)體現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需要。國務院已經取消了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停業(yè)和申報方式的核準,我省地稅實施辦法的相關內容要作相應修改。
(五)提高個體稅收管理工作透明度的需要。根據省政府關于“按照富有效率、開放有序、公平正義、誠實守信的原則,加快建設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的步伐”的要求,必須進一步規(guī)范程序,確保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工作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核定的“每月應納稅經營額”的內涵和定期定額戶征收原則。一是將“每月應納稅經營額(不含開出發(fā)票額)”改為“每月應納稅經營額”(即包含開出發(fā)票額)。二是將定期定額戶按定額加發(fā)票征收改為按定額與發(fā)票額孰高原則征收,開出發(fā)票額高于核定應納稅經營額時,按開出發(fā)票額全額計算征收應納稅款。
?。ǘⅰ皯愃寐省备臑椤八寐省?。所得率=(經營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但尚未扣除業(yè)主費用的余額)/經營額=所得額/經營額。所得額是指經營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但尚未扣除業(yè)主費用的余額。
?。ㄈ┰黾討{個人所得稅稅額的計算方法。明確先按照月應納稅經營額和所得稅率以及業(yè)主費用扣除標準計算出月應納稅所得額,再換算成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并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稅款,最后計算出每月應納所得稅稅額,防止按固定帶征率(核定征收率)來計算應納所得稅稅額,將累進稅率變成比例稅率,影響稅負公平。
“應稅所得率”改為“所得率”以及改變個人所得稅稅額的計算方法將使我省130萬特別是小型微利的雙定戶受惠(其中未達起征點的100萬戶),預計可以減負10億元/年,其中“應稅所得率”改為“所得率”減負7億元/年(起征點以下雙定戶減負5億元/年)。
?。ㄋ模┟鞔_先公示后下達定額的程序。核定定額之后要先公示,納稅人對公示的定額無異議,才下達定額。
?。ㄎ澹└母镉嘘P行政審批制度。一是將停(復)業(yè)核準事項改為備案事項。因此,將《雙定戶停、復業(yè)報告書》改為《停業(yè)登記備案表》。二是取消納稅申報方式的核準。三是下放定額審批權限,所有定額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無需上報批準。為此,明確:主管稅務機關對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后,再根據公示情況來確定定額,不需報縣(區(qū))局審批。
由于本次修改內容較多,“我省地稅實施辦法”(下稱“我省地稅新實施辦法”)修改后重新公布,原“我省地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三、我省地稅新實施辦法的操作指引
?。ㄒ唬┖侠砗硕ǘㄆ诙~征收個體工商戶(下稱“雙定戶”)的“應納稅經營額”。
由于“我省地稅新實施辦法”規(guī)定已將“每月應納稅經營額(不含開出發(fā)票額)”改為“每月應納稅經營額”(即包含開出發(fā)票額,下稱“經營額”),并將雙定戶按定額加發(fā)票征收改為按定額與發(fā)票額孰高原則征收,開出發(fā)票額高于核定應納稅經營額時,按開出發(fā)票額全額計算征收應納稅款。因此:
1.對于經營營業(yè)稅項目的雙定戶。
?。?)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經核定定額的雙定戶,原來按照按定額加發(fā)票征收的地區(qū),要根據雙定戶原來的定額和最近三個月的平均發(fā)票開出額重新核定其經營額;原來已經按照定額與發(fā)票額孰高原則征收(核定經營額含開出發(fā)票額)的地區(qū),雙定戶的核定經營額可不作調整。
?。?)2014年9月1日之后核定定額的雙定戶按“我省地稅新實施辦法”核定其經營額(核定的經營額含開出發(fā)票額)。
2.對于經營增值稅項目的雙定戶(包括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經核定定額的雙定戶及2014年9月1日之后核定定額的雙定戶),其經營額原則上執(zhí)行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
?。ǘ┐_定雙定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所得率。
為了切實減輕小型微利雙定戶的稅負,各地的所得率原則上直接套用現在執(zhí)行的應稅所得率,向社會公告執(zhí)行(注明“所得率僅適用于雙定戶”)。
(三)核定雙定戶的應納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稅額(下稱“應納所得稅額”)的簡易方法。
1.凡是核定月經營額≤(月均業(yè)主費用扣除標準/所得率)的雙定戶,其月應納所得稅額直接核定為0。雙定戶的月開出發(fā)票額≤(月均業(yè)主費用扣除標準/所得率)時,其月應納所得稅額仍然為0;應納所得稅額核定為0的雙定戶其月開出發(fā)票額>(月均業(yè)主費用扣除標準/所得率)時,按照本項第3點規(guī)定計算其月應納所得稅額。
2.過渡期內(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經核定定額的雙定戶,新核定的月經營額≥[29450元/(所得率×35%-原帶征率)]/12的,按照現有稅負核定其月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為:月應納所得稅額=(2014年1-7月的應納所得稅額之和)/7。2014年1-7月實際經營期不足7個月的,計算公式為:月應納所得稅額=(2014年實際經營月數的應納所得稅額之和)/實際經營月數,或者按照“我省地稅新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核定月應納所得稅額]。
按照現有稅負核定月應納所得稅額的雙定戶其月開出發(fā)票額>核定的月經營額時,高于核定月經營額部分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是:高于核定月經營額部分的應納所得稅額=(月開出發(fā)票額-核定的月經營額)×所得率×35%。即,按照現有稅負核定月應納所得稅額的雙定戶其月開出發(fā)票額>核定的月經營額時,按月開出發(fā)票額計算征收的應納所得稅額=核定的月應納所得稅額+(月開出發(fā)票額-核定的月經營額)×所得率×35%。
3.上述兩種情形之外的雙定戶,按照“我省地稅新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計算公式核定其月應納所得稅額。
?。ㄋ模┻^渡期內的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作為一個定額執(zhí)行期,在此定額執(zhí)行期雙定戶的定額一般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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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關于《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操作指引的說明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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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
征收管理實施辦法》操作指引的說明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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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定定期定額征收個體工商戶(下稱“雙定戶”)“應納稅經營額”(下稱“經營額”)的簡易方法。
為了減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操作指引》提供了核定經營額的簡易方法(適用于大部分“雙定戶”)。
?。ㄒ唬┙洜I營業(yè)稅項目且在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經核定定額的雙定戶。
1.原來按照按定額加發(fā)票征收地區(qū),雙定戶新核定的月經營額=原來核定的月經營額+最近三個月平均發(fā)票開出額。如A雙定戶,原來核定的月經營額為10000元,最近三個月平均發(fā)票開出額為20000元,那么其新核定的月經營額為30000元;
2.原來已經按照定額與發(fā)票額孰高原則征收(核定經營額含開出發(fā)票額)的地區(qū),雙定戶的核定經營額可不作調整。如B雙定戶,原來核定的經營額19000元,那么其新核定的月經營額仍為19000元。
?。ǘτ诮洜I增值稅項目的雙定戶,其經營額原則上執(zhí)行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如經營增值稅項目的C雙定戶,2014年8月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月經營額為150000元,那么就執(zhí)行150000元的月經營額。
(三)既經營營業(yè)稅項目又經營增值稅項目的D雙定戶。按上述第(一)項核定新的營業(yè)稅項目月經營額為15000元,另外2014年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月經營額為10000元,那么其新核定的月經營額=15000+10000=25000元。
二、所得率原則上直接套用現行應稅所得率的理由。
為了切實減輕小型微利雙定戶的稅負,各地的所得率原則上直接套用現在執(zhí)行的應稅所得率,向社會公告執(zhí)行(注明“所得率僅適用于雙定戶”)。理由如下:由于雙定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所得率=(經營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但尚未扣除業(yè)主費用的余額)/經營額=所得額/經營額,其與應稅所得率差別只在于有無扣除業(yè)主費用,而所得率、應稅所得率是整個行業(yè)所有納稅人(不分規(guī)模大?。┒歼m用的,如果納稅人的經營規(guī)模很大,其所得率、應稅所得率幾乎是相同的,比如某納稅人年經營額為1億元,經營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但尚未扣除業(yè)主費用的余額為10042萬元,業(yè)主費用標準為42萬元,那么所得率=(10042/10000)%=10042%,其應稅所得率=(1000/10000)%=10%,所得率、應稅所得率只有0042%的差別,可以忽略不計。
假設某市應稅所得率如附表
三、核定雙定戶的應納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稅額(下稱“應納所得稅額”)的簡易方法,以及過渡期內(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經核定定額的雙定戶,如果按照“我省地稅新實施辦法”計算將增加所得稅稅負的,其新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不高于現有稅負的簡易判斷方法。
先分行業(yè)計算出劃分應納所得稅額為0,以及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不高于現有稅負的雙定戶判斷標準。
假設某市應納所得稅額為0,以及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不高于現有稅負的雙定戶判斷標準如下表(本表所得率僅適用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
根據上表:
(一)根據“我省地稅新實施辦法”規(guī)定,月應納所得稅額=[(核定月經營額×所得率×12-業(yè)主費用年扣除標準)×適用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12,當(核定月經營額×所得率×12-業(yè)主費用年扣除標準)≤0時,月應納所得稅額也≤0,也就是:核定月經營額×所得率≤月均業(yè)主費用扣除標準(業(yè)主費用年扣除標準/12),即核定月經營額≤月均業(yè)主費用扣除標準/所得率時,月應納所得稅額≤0。根據“我省地稅新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按照本辦法計算的‘核定月應納所得稅額’≤0的雙定戶不征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即核定月應納所得稅額為零)”的規(guī)定,凡是核定月經營額≤月均業(yè)主費用扣除標準/所得率(即月應納所得稅額≤0)的,核定月應納所得稅額為零。
因此,“月均業(yè)主費用扣除標準/所得率”就是月應納所得稅額是否為0的判斷標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規(guī)定,目前的月均業(yè)主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12=3500元,因此,凡是核定月經營額≤應納所得稅額為0的月判斷標準(即3500元/所得率)的雙定戶,其月應納所得稅額直接核定為0。凡是月開出發(fā)票額≤應納所得稅額為0的月判斷標準的雙定戶,其月應納所得稅額同樣為0。如制造業(yè)的雙定戶,凡是核定月經營額(或者月開出發(fā)票額)≤50000元(即3500元/制造業(yè)所得率=3500元/7%=50000元)的,其月應納所得稅額都為0。
如果是經營多種行業(yè)的雙定戶。
根據“我省地稅新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納稅人經營多種行業(yè)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適用某一行業(yè)的所得率”的規(guī)定,假設上述D雙定戶經營娛樂業(yè)月經營額為15000元,且經營零售業(yè)月經營額為10000元,核定的月經營額為25000元,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其主營項目為娛樂業(yè),那么其適用娛樂業(yè)16%的所得率,由于其核定的月經營額25000元>應納所得稅額為0的月判斷標準(21875元),因此其應納所得稅額為>0。
?。ǘ?014年9月1日之前已經核定定額的雙定戶,新核定的月經營額≥現有稅負的月判斷標準[即29450元/(所得率×35%-原帶征率)/12]的,按照現有稅負核定其月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為:月應納所得稅額=(2014年1-7月的應納所得稅額之和)/7。2014年1-7月實際經營期不足7個月的,計算公式為:月應納所得稅額=(2014年實際經營月數的應納所得稅額之和)/實際經營月數,或者按照“我省地稅新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核定月應納所得稅額]。
如交通運輸業(yè)的雙定戶,凡是核定的月經營額≥122708元[即29450元/(交通運輸業(yè)所得率×35%-交通運輸業(yè)原帶征率)/12=29450元/(10%×35%-15%)/12=122708元]的,新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都不高于現有稅負。假設上述C雙定戶,2014年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月經營額為150000元,2014年1-7月的應納所得稅額之和為15750元,其新核定的月應納所得稅額=15750元/7=2250元。
假設交通運輸業(yè)的E雙定戶,其核定的月經營額為300000元,核定的月應納所得稅額4500元(現有稅負),2014年12月的開出發(fā)票額為310000元,那么其高于核定月經營額部分的應納所得稅額=(310000-300000)×10%×35%=350元。即,按月開出發(fā)票額計算征收的應納所得稅額=4500元+350元=4850元。
(三)上述兩種情形之外的雙定戶,則按照“我省地稅新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計算公式核定其月應納所得稅額。
比如上述D雙定戶,其適用娛樂業(yè)16%的所得率,其核定的月經營額25000元>應納所得稅額為0的月判斷標準(21875元)但<按照現有稅負核定的月判斷標準(79167元),因此其月應納所得稅額=[(核定月經營額×所得率×12-業(yè)主費用年扣除標準)×適用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
由于過渡期從2014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因此,從2015年1月1日起“按照現有稅負核定的月判斷標準”不再適用。因此,從2015年1月1日起,本條第(一)項情形之外的雙定戶,都要按照“我省地稅新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計算公式核定其月應納所得稅額。如上述C雙定戶,其適用交通運輸業(yè)10%的所得率,2015年其核定的月經營額300000元>應納所得稅額為0的月判斷標準(35000元),因此2015年其月應納所得稅額=[(核定月經營額×所得率×12-業(yè)主費用年扣除標準)×適用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12 =[(300000×10%×12-42000)×35%-14750]/12=8045.83元。
四、過渡期內的“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是指稅款所屬期,對應的申報納稅期則為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之間的各月申報納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