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廣東省教育廳發(fā)布《廣東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省教育廳學生助學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助學辦”)、有關地市、各高校擬利用學生資助相關資金,為償還貸款特別困難的畢業(yè)借款學生代償全部或部分國家助學貸款本息?!都殑t》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11月18日。
《細則》適用于由金融機構開辦的廣東省戶籍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下簡稱“生源地助學貸款”)和廣東省高校學生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以下簡稱“校園地助學貸款”)。
救助對象包括五類借款學生,一是死亡、失蹤的借款學生;二是因故喪失勞動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學生;三是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嚴重經(jīng)濟損失的家庭經(jīng)濟特別困難畢業(yè)借款學生;四是本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經(jīng)濟特別困難的畢業(yè)借款學生;五是家庭經(jīng)濟困難,經(jīng)濟收入特別低,確實無力按期償還貸款的未就業(yè)畢業(yè)借款學生。
原則上,還款救助機制重點救助第一至第四類借款學生。第一、第二類借款學生,原則上必須給予救助;第三、第四類借款學生,原則上優(yōu)先給予救助。
救助標準上,第一、第二類借款學生,可以申請一次性代償全部應還本息;第三、第四、第五類借款學生,只能申請代償當年應還本息。國家鼓勵被救助人待經(jīng)濟狀況好轉后,根據(jù)本人經(jīng)濟能力,全額或部分返還代償資金,返還資金將全部存入省助學辦還款救助資金專賬(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或存入高校指定賬戶(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返還資金用于以后年度救助工作。
《細則》指出,符合救助條件的借款學生,可以向基層機構提出還款救助申請。其中,生源地助學貸款向縣級中心提出申請,校園地助學貸款向高校資助部門提出申請。對于獲得過兩種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需要按照助學貸款合同種類和歸屬地,分別向相關基層機構提出申請。
第一至第四類借款學生,原則上需在每年的4月和10月提出申請;第五類學生原則上需在每年的10月提出申請。申請人在現(xiàn)場辦理還款救助申請時,應持身份證、助學貸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還款救助申請人可以是助學貸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蹤、喪失勞動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無法自行提交申請的,可由借款學生的親屬代為辦理,代辦人需要提供與申請人的關系證明或授權書;因死亡、失蹤無法自行提交申請的,根據(jù)現(xiàn)實情況可由基層機構歸集資料后代為辦理。在日常工作中,基層機構發(fā)現(xiàn)符合救助條件但未提出申請的借款學生,可主動聯(lián)系并協(xié)助有關當事人申請辦理還款救助。
廣東省教育廳提醒,對《細則》有意見建議,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電子郵件為gdzxzx@gdedu.gov.cn;聯(lián)系電話為020—37626460;函件可寄廣州市越秀區(qū)東風東路723號廣東省教育廳助學辦807房(郵編510080)。